黄 嘉 韦茗胧
【案情】2012年10月7日,李某驾驶一辆灯光制动不合格的小轿车在路上右转弯通过人行道开口行使,此时有一名两岁幼童在人行道上停留,因李某驾驶的小轿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小轿车碰倒并碾压站立于人行道上的幼童。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拨打110报警,并与被害人母亲一起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无交通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因交通事故碰撞碾压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害人家属于同年11月5日向百色市右江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害人家属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在已支付的费用外,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22万元并即时付清。法院遂于2013年1月4日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害人家属亦于当天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李某予以谅解。3月25日,李某被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起诉至百色市右江区法院。
【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而肇事,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将被害人带至医院救治,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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