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百色讯 6月7日,百色市右江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该院宣判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2011年10月,王某在百色市右江区承包了某公司职工宿舍楼、办公楼的建设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唐某、徐某等6个包工头,由包工头召集工人施工。2012年4月,王某拖欠唐某、徐某等100余人的工资39万余元后逃匿。经被害人举报,百色市劳动监察支队进行了立案调查,但因王某逃匿,执法人员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达给王某。2012年5月,执法人员到施工工地公开张贴责令王某限期支付工人工资的通告,但王某仍未支付。2012年8月,王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案发后,所欠工人工资已全部付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39万余元,属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所欠工资已全部付清,法院给予从轻处罚,最后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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