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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致人损害 员工受伤单位担责

来源:广西日报 2013-05-02 14:13   https://www.yybnet.net/

■以案说法

刘燕平

【案由】莫某经人介绍来到田东县某木材加工公司从事切割工作,在一次工作中不慎被切割机割断左手拇指上端,支付了医疗费1万余元。由于木材加工公司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办理工伤保险,莫某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便要求公司按工伤待遇的标准给予赔偿遭到拒绝。莫某一纸诉状,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木材加工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

【审理】田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符合法律规定用工主体,无法为受伤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因工受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用人单位应承担对莫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4月17日,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判决木材加工公司赔偿莫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

【法理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该案中由于木材加工公司未办理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用工单位,莫某属于非法用工单位的伤残人员,故该公司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莫某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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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东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田东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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