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黄承产
【案情简介】
日前,田东县法院审结一起土地行政登记侵权纠纷案,原告黄某请求撤销田东县政府于1994年12月颁发给第三人赵某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因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被驳回起诉。
原告黄某与第三人赵某是同屯人,房屋门口座北向南,原告黄某的房屋西墙面靠近赵某的房屋东墙面。两人同于1992年4月17日,对自己建造的房屋申请土地登记,并于1992年12月25日通过县土地管理局审核,县政府审批,同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证。后黄某拆除旧瓦房重新翻建房时,被赵某及亲属干扰、阻碍后发生争议。原告经核实后知道,赵某持的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与实际建房面积不相符,遂于2013年1月21日向田东县政府申请调处。2013年1月29日,有关部门经过实地测量后,建议更正第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为了维护合法权益,黄某诉请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县政府颁发给第三人赵某的建设用地使用证。
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赵某于1992年4月17日向被告县政府申请土地登记,通过县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地籍调查、审核,县政府审批,核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黄某的起诉时间是在2014年4月22日,从颁证时间到原告起诉时间已有22年。为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黄某的起诉,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根据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裁定。
【法理评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建设使用证是一种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起诉时效应从作出登记核发证书之日起20年内。因此,原告黄某的起诉诉讼时效,应从1992年12月26日起至2012年12月26日止。而如今原告起诉是在被告县政府于1992年12月25日作出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于2014年4月22日提起行政诉讼,黄某的起诉实际超过法律规定最长20年起诉起限,黄某又无任何证据证明有中断的法定事由,其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权利时效已消灭,理应不该得到支持。
新闻推荐
■以案说法欧阳阳苏丽飞【案情简介】杨某策(妻子)和杨某晃(丈夫)是同村,自小认识,算是青梅竹马。长大后,两人相恋并于2008年登记结婚。杨某策本以为婚后可以拥有幸福,谁知道竟遭遇丈夫的家庭暴力,无奈之下...
田东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田东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