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鹏翔)得到村里有墓葬的消息后,会宁县会师镇范湾村范湾社社长何某组织他人盗掘变卖文物。4月9日,记者从会宁县人民法院获悉,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何某等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管制6个月至两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孙某在会宁县会师镇范湾村范湾社下阴山驾驶推土机推土平地时,推出一圆形洞口,下车查看后认为是一古墓,便从洞口处掏出一只已破损的青瓷碗,随后打电话告知了被告人杜某等人。杜某即叫上被告人孙某、李某携带铁锨赶到该墓地。几人先后下到墓室内挖掘,但未挖出任何文物。次日,被告人孙某将其所挖古墓填埋。
8月初,范湾社社长何某得知消息后,便与被告人周某、马某多次进入该古墓,先后挖出一枚铜镜、一个灰陶罐、一个破损的窑碟、二十块模印砖。上述被盗物品被追回后,经甘肃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铜镜为宋代“柳易传书”纹铜镜,系国家二级文物;窑碟、窑碗为龙泉窑碟、窑碗,与灰陶罐均系宋代一般文物;被盗的二十块模印砖中有十九块为宋代二十四孝图模印砖,一块为宋代麒麟纹模印砖,均系国家三级文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周某、马某、孙某、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掘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宋金时期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判决村干部何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管制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他被告也被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6个月至两年的管制,并处以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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