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怀远一男子在乡镇卫生院注射狂犬疫苗发生异常反应,状告卫生院和辽宁省的生产厂家。日前,经怀远县法院主持调解,辽宁省的该厂商承担了该男子住院期间的治疗费5万余元,并一次性补偿该男子11万元。
2009年12月,刘某因为外伤,在怀远县某乡镇卫生院注射了辽宁某制药公司生产的狂犬疫苗,让其没想到的是,疫苗竟让他产生了异常的反应。其遂将该乡镇卫生院以及辽宁某制药公司告上了法庭。
受理此案后,法官通过查阅资料、咨询专家后了解到,注射疫苗可能因为受种者的个体差异而产生不同的反应。而本案中接种单位某乡镇卫生院没有违反接种工作规范,接种的疫苗是通过正常渠道购进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疫苗,在接种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辽宁某制药公司因为生产的狂犬疫苗质量合格,依法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对刘某因接种反应造成的器官组织损伤,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李京科记者许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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