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上午刚买的车子,还未来得及过户,下午便就出了事,造成一人死亡。更加巧合的是,该车上竟有两份有效的交强险。这起事故责任究竟该谁赔偿?两家保险公司该如何分担责任?怀远法院日前对此案做出了判决。
今年1月2日上午,张某与王某签订协议,将自己的“五征”牌三轮变型拖拉机卖给王某,但当时并未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当天下午18时10分,王某驾驶着新买的拖拉机,由蚌埠前往蒙城县,至怀远县河溜镇时,将推行人力三轮车横过道路的孙某撞伤,孙某后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后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控制。与此同时,孙某的亲属作为原告将事故的登记车主张某、实际使用者王某、事故车辆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一并告到了法院。
经法院查明:张某于2010年2月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至2011年2月1日。 2010年12月7日,在途经河南省信阳市时张某考虑到自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将到期,遂于当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12月8日至2011年12月7日。在刑事诉讼中,王某和孙某的亲属之间就交强险范围之外赔偿达成民事协议,王某最终被判处缓刑。
然而,在民事方面,双方就机动车的实际登记人张某是否应当赔偿以及两家保险公司究竟由谁赔偿产生了不小的争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一般情况下,同一车辆不会存在投保两份交强险的情况,但是,因为各家保险公司将投保人的信息视为商业秘密,各家保险公司均无法获知投保车辆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情况,可能存在同一车辆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两份交强险的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转让协议真实有效,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应由受让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另因两份交强险均在保险期限内,故两家保险公司均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蒋新文李京科记者许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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