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丽 王仲玉苏艺)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从事殡葬服务人员收受贿赂的案件,以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庞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庞某经怀远县民政局、马城镇人民政府和怀远县殡仪馆审核批准经营马城镇殡葬服务,负责马城镇境内遗体运输并对偷埋土葬的现象进行监管。被告人庞某将该地区殡葬服务、监督职责交由被告人陈某行使。庞某伙同陈某利用其监管火化及运送遗体的职务便利,收受本县马城镇境内苏某等八户死者家属所送人民币共计26800元,并允许将死者遗体土葬。两被告人将上述款项分赃并私吞,其中被告人庞某得款20800元,被告人陈某得款6000元。案发后,庞某于2012年12月29日向怀远县人民检察院退赃268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和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庞某系自首,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陈某系坦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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