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浩)近日,怀远县法院对怀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洁之挪用公款、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洁之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怀远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洁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30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中1000万元至今未还;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购物卡、贵金属等合计人民币300余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怀远县法院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挪用公款犯罪、受贿犯罪的基本事实及数额,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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