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由包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合肥市首例“扒窃不受数额限制”案, 9月6日下午,在包河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38岁的邹某,是一名来自蚌埠市五河县的聋哑人。经审查,自2007年以来,邹某先后因扒窃被行政处理9次,劳动教养1次。 2008年,因盗窃罪被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今年5月12日晚上7点多,合肥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民警,在合肥西客站开往火车站的111路公交车上巡逻,当公交车由西向东行至一站台时,发现一名形迹可疑的男子从一辆公交车下车后,随即又上了另一辆公交车。民警随即对这名可疑的男子进行盘查,发现该男子携带一部高仿苹果I8型手机,且无法说清手机来路。后经审讯,邹某承认手机是扒窃所得,经价格鉴定手机价值541元。 9月6日下午,法院当庭宣判后,邹某用手语“说”出“以后再也不干这事了”,并表示对判决没有异议、不再上诉。
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 (八)》施行后,扒窃案件不再规定“数额较大”,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 (八)》施行前,个人盗窃数额须达到1000元的,才可立为刑事案件。
(翟滟雯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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