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农民张某跃遭遇车祸受伤,他认为自己不光要获得医药、护理、财产等方面的赔偿,对方还应该赔偿他的误工损失,为此诉讼至五河县人民法院。法院会支持他的要求吗?
2014年10月26日清晨,61岁老农张某跃到田里干活,他把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公路外,正要到自家地里去时,一辆江苏牌照的重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右转弯驶来,不知何故驶出路面,侧翻于道路东侧,造成车内两名乘客及路人和张某跃受伤,重型普通货车及电动三轮车损坏。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伤者无责任。
住院一个多月后,由于赔偿问题谈不拢,张某跃将车主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10000余元。为了打赢官司,张某跃还请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前,自己始终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以自己的工作维持生活,应计算误工费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定了张某跃的各项证据,对张某跃提出的误工情况给予承认,认可其误工天数为一个月。法院按每天66.58元,计算误工损失共计1997.4元,综合其他损失,最终判决肇事车主及车辆保险公司支付张某跃各项损失合计11996.53元。·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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