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涛 王振辉)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件。被告人宁某(女)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7年春季,宁某听说罂粟(俗称“大烟”)能止疼,遂在自家门口园地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于2017年4月27日被五河县公安局朱顶派出所民警查获并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上述非法种植罂粟共1032株。案发后,宁某经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非法种植罂粟1032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宁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所种罂粟已被铲除,亦可酌定从轻处罚。经五河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宁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不致对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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