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张超)5月20日,宝鸡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宝鸡启动2016年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救助工作。提醒寒门学子注意,学生户籍在宝鸡市且在宝鸡地区高中上学,参加普通高考被二批本科以上(含二批本科)院校录取,6月20日~7月5日,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毕业学校申请救助。
军校生、免费师范生不在此列
据了解,此次救助对象必须符合户籍在宝鸡市、且在宝鸡地区高中上学,参加普通高考被二批本科以上(含二批本科)院校录取的,属于以下类型和范围之一的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均给予一次性6000元的高等教育入学救助。提醒学生,凡属于单招生、普通高考提前录取批次的国防生、军校生、免费师范生、免费医学定向生及赴国外、境外就读的留学生不在救助之列。
救助对象:1、城乡低保对象、烈士子女、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子女及孤儿。低保对象提供县区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低保证和低保金领取存折;烈士子女、孤儿、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子女由县区民政局提供有关证明。
2、家庭成员(与学生本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有人身患重大疾病。在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家庭主要成员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农村居民个人负担合规费用累计在1.5万元以上、城市居民个人负担合规费用累计在2.5万元以上的困难家庭子女。工作人员将查看有关户籍证明,申请学生须提供乡镇及其以上医疗(或有关)机构出具的医疗报销凭证原件及医疗结算单据。
3、学生父母残疾(父亲或母亲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学生本人残疾(含在宝鸡市外特殊教育高中上学的宝鸡市户籍的盲、聋、哑学生)。残疾级别在3级以上(含3级)、家庭特别困难者予以救助。申请学生须提供由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有效残疾证明。
4、发生重大意外伤亡事故的家庭子女。在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因家庭主要成员发生重大意外事故造成伤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贫困子女。申请学生须提供村委会、乡镇、县区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8月15日~9月1日发放救助金
根据宝鸡市2016年度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救助工作日程安排,学生申请时间:6月20日至7月5日,学生或家长持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相关证件向毕业学校提交书面申请。
此外,7月6日至7月20日,学校组织人力对本校申请对象调查核实,发给学生申请表,学生办完相关手续后,将申请材料交毕业学校,学校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区教体局。
7月21日至8月5日,县区教体局收齐汇总救助材料,会同县区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进行联合初审。8月6日至8月13日,市救助领导小组对县区上报材料进行审议,确定救助意见,以正式文件将审核结果下发县区教体局。县区教体局以书面形式将审批结果通知救助对象所在学校,学校以介绍信形式通知学生本人或家庭。
8月15日至9月1日,学生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教体局领取救助金存折。提醒受助学生,在领取救助金后,若未去高校报到就读,须退回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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