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海珍 通讯员 王莉莉)8月4日,一起大型团伙盗窃汽车案在银海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某某等7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据悉,该盗窃团伙7名成员均为广西博白县人,年龄24岁至44岁。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杨某、沈某某、黄某某及苏某某(批捕在逃)、“眼镜”(在逃)等人合谋,以或分或合的方式,在北海市区、合浦县等地盗窃汽车。刘某某、宋某某等人从博白县到北海后,由杨某或黄某某负责开车带路物色作案目标,刘某某等人负责动手或接应,得手后将车开回博白县,交由被告人冯某某检测及拆除GPS等追踪装置,销赃得款后按约定分赃。
短短3个月间,该团伙在上述两地共作案14起。其中,刘某某参与盗窃车辆最多,共盗得汽车15辆,价值人民币95万余元。冯某某明知刘某某等人送来检修的15台汽车为盗窃所得,仍在自己经营的汽车修理店、后山偏僻处等地方,多次为汽车进行检修、拆除GPS等追踪装置,帮助被告人逃避侦查,并介绍刘某某销赃价值共10万余元的汽车2台。
被告人阮某某明知刘某某所卖汽车为盗窃所得,仍以7000元的价格购买自用。被告人杨某在无任何合法购车手续的情况下,以5000元价格购得其中一辆赃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阮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涉嫌犯上述两个罪名,应予并罚。
由于此案被告人作案次数多,涉案数额较大,案情相对比较复杂,法庭将待合议后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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