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人口数量、交通状况、消费能力及经济发展变化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51号令)及《合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合烟[2014]16号)相关规定,我局经对辖区当前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分析,决定对《合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合烟[2014]16号)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将《合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合烟[2014]16号)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林场(不含乌家钦廉林场)、工业园区、旅游景区内、农场(不含三合口农场中站分场)、工矿区区域内,零售点设置相互间隔距离为100米以上,三合口农场中站分场零售点设置相互间隔距离为20米以上,乌家钦廉林场零售点设置相互间隔距离为60米以上;乌家钦廉林场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8个;三合口农场中站分场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1个;珠光农场第一生产队设置零售点不超过8个,珠光农场第二生产队至第十生产队每个生产队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其他各个林场或林场分场、旅游景区内、农场或农场分场、工矿区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
以上条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201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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