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合浦县人法院(2015)合民一初字第1855号《民事调解书》和(2016)桂0521恢执9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裁定,已将合浦县廉州镇人民政府位于合浦县廉州镇金鸡西路二单元1—6号的合浦县(1997)合土批字第22-2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面积为352.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裁定给他人,但该土地使用者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合浦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经我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注销合浦县廉州镇人民政府合浦县(1997)合土批字第22-2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中的352.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并撤销该证。
合浦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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