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的手术在吴忠俭胸口留下一条十多厘米长的疤痕
见到吴忠俭是在7月20日的上午,他正在市经济开发区里则办事处敬老院的单间里看电视剧《西游记》。房间被他收拾得干净、利落,见到为他争取到合法利益的庞爱国,老吴整个上午都在咧着嘴笑,虽然脑血栓后遗症已经让他说话有些含糊不清,但他却对以后的生活充满了信心。
熟悉吴忠俭的人都说他现在气色好了,人也胖了。然而,谁又能想到,仅仅在一年前,这位自幼残疾的农村人,已经到了绝望的边缘。
1、很幸运
有了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
今年59岁的吴忠俭是滨州市经济开发区里则办事处人,一周岁时的一场怪病,让他的左腿留下了终生残疾,依靠双拐才能行走,因为这个残疾,他终生未婚。
腿脚上的残疾,让吴忠俭自小就干不了农活,但心灵手巧的他却是各种手艺一学就会。年轻时,他靠做木工、铁皮加工来挣钱补贴家用。
1997年,在市残联的安置下,老吴来到市环宇纺织集团公司上班,从事他最熟悉的木工活。能够有企业接受自己,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这是吴忠俭无论如何也没想到的,因此,他对这份工作无比珍惜。从此,他的心里有了一份着落和期盼。
到公司不久,老吴便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而这份合同的具体内容,至今连他自己也不清楚,更不会想到这份合同可能会给十多年后的他带来什么影响。
2、为保工作
白天住院,晚上到车间加班
2007年7月1日,吴忠俭再次被叫到一间办公室,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工作合同,并被告知以后的劳动合同要一年一签,这是老吴十年内在环宇集团签订的第二份工作合同。这让老吴很高兴,他觉得,这样很正规。
就在老吴干得最起劲的时候,他的身体却出现了状况。
2007年10月份开始,吴忠俭在干活时总是觉得胸口闷、喘不动气,他到卫生室进行检查,医生给他做了输液治疗。在连续输液一段时间后,老吴感觉症状并没有明显好转,在工友的劝说下,他来到市立医院,经检查,医院让他住院治疗。
为了能保住饭碗,完成工作任务,不在工作上掉队。住院期间,吴忠俭做出了一个让人意外的举动:白天住院治疗,晚上一个人到公司加班赶进度。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幅画面:夜深了,车间里早已空无一人,有一位拄着双拐的残疾人,从医院病房里艰难地走出,来到车间,独自加班赶进度。诺大的厂房让这个本来就瘦小的身影更显渺小和孤单。
3、被失业
距法定退休年龄仅3年
在保守治疗一段时间后,吴忠俭感觉身体已经恢复得差不多,就坚持出院上班。但没过多久,吴忠俭感觉症状加重,2008年4月12日,吴忠俭到滨医附院进行治疗,期间,他接受了心脏瓣膜手术,这次住院,共花去医药费四万五千多元,不但耗光了吴忠俭的全部积蓄,还欠下了三万多元的外债,这些钱,全是他的工友东拼西凑借来的。而吴忠俭所在的企业,自始至终没有掏一分钱。
出院后,眼看就到了合同结束期,为了保住工作、再续合同,吴忠俭拖着病体继续工作。2008年7月1日,老吴记得自己的劳动合同应该到期了,就到公司询问签合同的事,而他得到的答复是“再等等”。之后,他被要求搬出已住了数年的职工宿舍。
为了能尽快得到答复,吴忠俭在公司附近的村子专门租了一间房子,期间,他多次到公司询问签合同的事,而得到的答复都是:“等等”、“再等等”。
2008年7月19日,老吴的等待被划上句号,同样结束的还有他的工作,他接到了公司出具的一份“关于终止与吴忠俭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
失业了,在距离60岁法定退休年龄仅3年的时候。
4、老吴被逼上绝路
协商不成;劳动仲裁不受理
“我们打官司吧!”与吴忠俭同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残疾人老杜说,“我身体都这样了,还打啥官司。”吴忠俭回答,让他担心的不仅仅是自己的身体状况,更因为他面对的是一家大型企业,与这样的对手打官司,能有胜算吗?
然而,一件事情最终还是改变了他。吴忠俭发现,自己工作了十多年的公司,并没有给自己交纳社会保险。这就意味着,自己丢掉的不仅仅是工作,即将到来的晚年,自己将没有任何收入、也不享受任何待遇。
在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吴忠俭心存幻想和公司进行交涉,但公司方没有任何让步。协商这条路被彻底堵死。
2009年7月27日,吴忠俭以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向滨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而滨城区劳动仲裁委于当年9月15日作出裁决: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吴忠俭关于追缴社会保险的请求。
接到裁决书的那一刻,吴忠俭很是不服,心里第一次出现绝望。
2009年9月21日,吴忠俭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追缴社会保险费属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受理。老吴又向滨城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请求其责令环宇集团补交社会保险,滨城区劳动保障局不予受理。
无奈之下,老吴申请了法律援助。滨州经济开发区胜地法律服务所庞爱国和常洪泉接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吴忠俭提供法律援助。
5、据理力争
劳保局被告上法庭
接到这个案子,庞爱国和常洪泉心里一沉:由劳动争议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较大。而在之前,吴忠俭已先行经过了仲裁和民事诉讼等法律程序,各方矛盾已经激化。
虽然复杂,但有一点是明确无疑的:作为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滨城区劳动保障局征缴社会保险是法定职责;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应尽的法定义务。为此,庞爱国和常洪泉把滨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列为被告,把用人单位列为第三人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6、法庭辩论:仨问题成焦点
滨城区劳动保障局认为:
1、原告因第三人未缴纳1997年1月至2003年12月间的社会保险曾申请仲裁。仲裁委已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申请。原告应当按法定程序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
2、原告要求追缴1997年1月至2003年12月的社会保险,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未被举报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查处。
第三人环宇集团称:1、原告的起诉事由已经超出查处时效。2、原告的起诉事由已经劳动仲裁,劳动行政部门不应再予处理。
庞爱国和常洪泉归纳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三个:本案应属于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被告查处的时效,第三人欠缴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查处是否属于重复处理。
7、三个焦点,逐一反驳
针对辩论中的三个焦点问题,庞爱国和常洪泉逐一进行了反驳:
其一、原告因对仲裁裁决不服,已在法定期间内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范围。就本案来讲,原告通过劳动仲裁裁决因时效问题驳回了申请;民事诉讼又不予审理;申请劳动部门处理同样不予受理。原告因此丧失了上述救济渠道。但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和被告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责并没有因此丧失。因此,被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向用人单位作出征缴社会保险的行政处理决定。
其二、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必须依法履行,不得放弃和让渡。本案中,被告对第三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不予查处,实际上是免除了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同时,该条例对当事人查处申请的提出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欠缴社会保险费并无时效限制。因此,对被告已超过两年查处时效期间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其三、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或已经按照该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告知投诉人依上述程序办理而不再予以重复处理。本案的实际情形是,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对原告的申请以超出仲裁时间为由予以驳回;法院民事诉讼认为欠缴社会保险费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应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范围;被告也同样拒绝了通过行政解决的申请。事实上第三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并未得到处理,因此被告不存在重复处理的问题。
2009年12月18日,滨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吴忠俭胜诉,判决被告受理原告的申请,并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宣判后,滨城区劳动保障局和环宇集团均提起上诉,
2010年3月29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吴忠俭突发脑血栓,经治疗,目前身体状况已明显好转。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将其安置到了里则敬老院,对现在的生活,吴忠俭很满足。
□本报记者 张卫建 通讯员 韩英选
他自幼残疾,在残联的安置下,他到了一家企业上班;他毕生的积蓄,仅为一次住院费用的1/4;虽然是在合同期间,单位拒绝为其买单;
在即将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之时,却被企业告知解除劳动合同;走投无路,他申请劳动仲裁,却被滨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通过法律援助,滨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所在企业败诉,他争取回应得的权利;
他叫吴忠俭,他是不幸的,却又是幸运的,因为,我们身边还有很多在维权过程中无疾而终的“吴忠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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