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卫建
本报讯 12月10日,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逃逸,致两死两伤的“11·28”交通事故肇事者刘某(本报11月30日曾报道),被滨城区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11月28日晚上8点,犯罪嫌疑人刘某醉酒后驾驶轿车,在滨州市繁华地段连续碰撞了三辆轿车、两辆电动车、一辆自行车和一辆摩托车,造成两人死亡两人受伤,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刘某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逃逸,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车辆受损价值共计14590元,其行为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批准逮捕。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件不是以交通肇事罪批捕,而是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这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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