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城区法院以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一起通过安装银行卡读卡器和盗取密码摄像装置,窃取银行卡资料后伪造信用卡提取款项的解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解某是来自巨野县的一名农民,去年5月,他在电视上看到利用读卡器盗取信用卡信息,然后利用“复制卡”盗取现金案件,他从中得到了“启示”。继而他从网上购买了读卡器等工具,开始到ATM机上安装,从中将客户信息读取盗走,再用相关工具把客户的密码录下来,然后便掌握了客户信用卡的信息和密码,用“复制卡”把钱提出来了。
从5月15日至6月29日期间,他先后窜至山东嘉祥、青州、滨州、河北石家庄等地的ATM机上非法安装银行卡读卡器和盗取密码的摄像装置,然后伪造信用卡39张,盗取走其中12张信用卡中资金共计71000元。
法院认为,解某采取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伪造信用卡39张,其行为已构成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且其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解某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时间:11月18日
地点: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制张卡就能提钱,解某这赚钱的手段还真“高明”,不过这钱“还”起来也是连本带利外加入狱反省一起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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