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借款纠纷案。
2005年2月6日,某县一街道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因急需,向孙某借款30000元,到2007年2月2日,该村委会又向孙某借了50000元。后经孙某催要,该村委会按借款本金80000元,根据年利率20%计算复息,于2011年1月1日给孙某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231413.76元的借条。借条上有经手人周某、张某、王某和李某的签名,并加盖有该村委会印章。拖了很长时间后,孙某仍未拿到还款,于是孙某便上诉至法院,要求该村委会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审法院判决该村委会偿还孙某借款80000元,驳回了他的其他诉讼请求。孙某不服,上诉至滨州中级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先是从双方当事人的切实利益出发,先背对背做工作,后面对面搞沟通,再在沟通基础上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该村委会于2012年1月6日、2012年6月6日、2012年11月6日和2013年5月31日分四次,每次分别偿还40000元,共计16万元。如逾期未还,该村委会自愿按每天100元向孙先生加付违约金,孙先生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时间:2月1日
地点: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盖了村委会印章的欠条却迟迟不肯兑现,最终对簿公堂,达成了如逾期未还将自愿按每天100元加付违约金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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