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房艳梅
通 讯 员 张莹 张玉国
本报讯 近日,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芦某与王某双方都称自己才是房主,法院审理后判决办理了房产登记并领取了房产证的芦某方胜诉。
2007年12月芦某与滨州某置业公司签订《房屋销售协议》,购买了该公司开发建设位于沾化县利国乡政府驻地的一套沿街商品房。并办理了房产登记,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芦某想等房子升值后再出售,也就一直没有使用该房屋。2011年6月芦某准备清理房屋时才发现,房子已经有人在使用了。询问后得知2008年4月滨州某置业公司也跟王某签订了《房屋销售协议》,又把房子同时卖给了王某。王某付完大部分房款后,开发商就将房子交付给他使用了,双方还约定办完房产证后再缴清剩余的房款。芦某认为,他已经办理了房产登记并领取了房产证,他才是房主。而王某却认为,他已经付了房款并交付使用了,所以他才是房主。两人争执不下,于是芦某就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归还自己的房屋。
沾化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芦某与滨州某置业公司签订的《房屋销售协议》为有效合同,原告芦某在依法登记后,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王某在与滨州某置业公司签订《房屋销售协议》时,滨州某置业公司已无处分权,所以王某与滨州某置业公司签订的《房屋销售协议》为无效合同,王某对该房屋无占有权。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房屋返还给芦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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