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借款人疏忽大意将借条丢失,原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为其重新出具借条,但欠款人却以借款未入账和系原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为由不予还款。日前,利辛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利辛县某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张某本金2万元及利息。
1998年8月30日,利辛县某厂法定代表人孙某向张某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2%,用于发放退休工人工资和维修厂房,但该笔借款当时未入会计账。后张某搬家时将借据丢失,法定代表人孙某于2001年1月份为其重新出具了借据,并加盖了该厂印章。 2001年5月,孙某离职。张某持借据向该厂索要欠款,该厂以该笔借款未入会计账和系原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为由不予还款,为此产生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重新出具加盖法人印章的借条是在任职期间,且该笔借款是用于经营活动,孙某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因此,孙某的民事行为效力应及于现法人,故该厂应承担还款义务。该厂称借款未入账,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没有入账是事实,但只能证明该厂财务管理有漏洞,而不能因此对抗张某借据所证明的事实及合法的诉讼请求。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丁伟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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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利辛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