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09年岁末,利辛县境内发生了一起因酒后驾驶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刘某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明知还有人被卡在机动车下,不仅不迅速停车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反而将被害人拖拉70余米,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近日,亳州中院对其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2009年10月3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苏EEA997福田牌轻型自卸车,在利辛县刘集至五里的公路上自东向西行驶。被害人张灵驾驶黑色雅马哈两轮摩托车带着其女儿张丽和张勤在该公路上自西向东行驶。两车行至利辛县刘集乡大管村刘庄附近时发生相撞,张丽、张勤当时被甩在路边,张灵和摩托车被卡在自卸车的底部。被告人刘某在明知驾驶车辆发生车祸且摩托车卡在车下的情况下,仍然驾车继续行驶,并在行驶70余米后将被害人张灵甩在路边。刘涛驾车继续前行,过了五里路口朝江集方向继续行驶后弃车逃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灵因重度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涛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车辆在路上行驶,在明知他人被撞倒且被撞摩托车仍挂于车下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制裁,不顾他人死活继续驾车将被害人拖拉70余米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杜奇记者常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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