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老总,一面为获取不当利益向两市法院院长行贿;一面又收受下属项目经理、合伙人的贿赂278万余元。12月21日,记者获悉,阜阳建工集团原董事长刘和平行贿与受贿一案,经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
2003年,阜阳建工集团中标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楼工程,董事长刘和平安排建工集团项目经理王维峰具体负责该工程施工。 2003年9月,为感谢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杨德龙在综合楼工程招标期间的帮助,及以后能及时拨付工程款,刘和平和王维峰经商量欲送20万元给杨德龙,王维峰从建工集团垫付工程款中拿出20万元交给刘和平。在杨德龙办公室,刘和平将一张13万元的存折和7万元现金送给了杨德龙。
2004年11月,建好后的亳州市中院大楼进入内部装修阶段,刘和平向杨德龙推荐了阜阳建工集团下属的子公司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由其承建亳州市中院办公大楼内部装饰。恒达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伟与刘和平一起来到杨德龙家中做客,送给了杨德龙5万元。同时在2003至2006年春节期间,王维峰与刘和平又先后5次送给杨德龙10万元。
同时,经查实,在1999年至2003年间,为使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刘家义,能够在阜阳建工集团承建的审判大楼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刘和平先后7次送给刘家义14万元。目前,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刘家义已被判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杨德龙与两经理王维峰、董伟均被另案处理。
帮助王维峰中标亳州市中院大楼,刘和平自然也收到了好处。 2003年9月,在刘和平办公室,王维峰将一张10万元的存折送给了刘和平。在随后的2003年至2010年春节期间,王维峰为感谢刘和平的关照,又先后给刘和平送去了8万元。而帮助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拿到亳州市中院大楼装修项目,刘和平收到了该公司经理董伟送去的“好处费”2万元。
除收受项目经理和下属子公司行贿外,刘和平还收受多名合伙人送去的钱款和一商铺。经查,刘和平共在17次受贿行为中,收受贿赂款278万元人民币和5000美元。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刘和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李检飞本报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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