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秋的淮北大地,秋色浓郁。一辆司法警车正穿梭于铺满油菜麦苗的乡野田间。坐在车内的蜀山监狱第一监区教导员叶晖、民警詹群无心欣赏窗外的田园风光,正摊开手中的卷宗认真研究此行的工作。
服刑人员吴某,利辛人, 1989年出生。2007年因抢劫、盗窃罪被判15年零6个月,2008年投入蜀山监狱服刑。其年幼时母亲就离家出走,入狱后其父也去向不明,家里原来承包的几亩耕地被其一个亲戚无偿占有耕种。
前不久,第一监区教导员叶晖和民警詹群赶往吴某利辛马店镇老家。两位民警遂与利辛县司法局取得联系,并在镇司法所和村民委员会的配合下,步行几里路,深入田间地头,对吴某所拥有的耕地进行现场勘察丈量,对地块收益情况进行客观评估、分析。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召开的协调会上,民警重申了《监狱法》赋予服刑人员的相关权利,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条款规定,提出监狱意见。“吴某主张的土地经营权暂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代为管理,并参照当地土地流转标准收取流转租金,连同国家对承包土地各项补助一起存入专门账户,并按协议约定定期汇至吴某手中。镇司法所和县司法局检查监督此协议的落实。 ”当这一喜讯传递给吴某时,他愁眉顿开,一再表示要加倍努力改造。
服刑人员史某,利辛望疃镇人。 1996年因故意杀人罪被判17年。入狱后频发间歇性精神分裂症,同时伴有脑萎缩,长期在省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家人对其一直疏于管问。
在处理好吴某土地承包权一事后,两位民警顾不得长途奔波之劳,又马不停蹄地赶往下一站——利辛望疃镇。他们在镇村干部的带领下,来到服刑人员史某曾经的家。展现在民警眼前的是两间久无人住,屋漏墙裂的破房。相邻的是史某的两个同胞兄弟,建有楼房,经济条件比较宽裕,但因长年外出务工等,对服刑的史某现状不闻不问,并拒绝对史某刑释后的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
两位民警掌握到第一手资料后,仔细设想史某在半年后刑满释放可能会遇到的各种情况,反复同当地司法部门和村委会磋商。经过两位民警的积极争取和多方沟通,一份书面安置协议终于达成:一是由村委会积极联系并敦促史某外出务工的兄弟对其危旧住房进行修缮,确保其出狱后居有定所;二是在史某没有恢复劳动能力之前,其承包土地由兄弟代为耕种,并给予一定的生活照顾;三是村镇在史某释放后第一时间为其申请困难补助,并为其争取一类补助标准,此事由当地司法局和民政局协调解决;四是如到史某刑释后村委会仍没能联系上其兄弟,则由镇村协调安排到敬老院暂住生活,确保刑释后的史某居有定所,温饱无忧。
近年来,蜀山监狱不断拓展服刑人员帮教渠道,积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利。除开展不定期的特殊家访外,监狱自2005年起还开展了“阳光救助”工作,一批改造积极、家庭困难的服刑人员得到救助,充分体现了监狱对服刑人员及其家庭的关心和关爱。
·叶晖许永龙沈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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