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亳州市建设投资公司工程部经理何某,为他人在工程款支付、施工协调等方面提供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贿赂款32万元。11月23日,经利辛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4年。
何某自2005年9月至2007年12月任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工程部经理。承建亳州市和平西路道排工程的某公司董事长王某为了能及时拨付工程款,于2006年春节前到何某的办公室送给上2万元。何某收钱后,该工程款即得到顺利拨付。
2006~2007年间,亳州市一房地产公司孔某承建该市两处道排工程期间,何某在工程施工协调、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方面给孔某提供帮助。2008年4月,何某打电话给孔某,问孔某手头是否有钱,后孔某分两次向何某汇款30万元。案发后,何某将两次收受的32万元贿赂款全部退还给行贿人。
由于何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押期间检举他人涉嫌盗窃犯罪,经查证属实,有自首和立功表现。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处。李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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