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利用担任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贿赂款30万元,虚报费用7万多元。近日,经利辛县检察院侦查终结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0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黄某于2008年4月至案发前先后担任利辛县中疃镇姜黄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11年3、4月份,姜黄村进行新农村建设。栗某得知情况后,帮黄某寻找承建商王某、汤某。王某与汤某等人商谈承建姜黄村建设工程需领导出面协调,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领导提成20元好处费。王某、栗某和黄某商定由汤某开发姜黄村新村建设,每平方米得20元提成款,黄某得10元,王某和栗某各得5元。王某、栗某和黄某3人共分得工程提成款30万元。
另查明,2009年12月22日,黄某等人成立中疃众和种植业专业合作社。黄某委托他人为合作社编制项目可行研究报告及财政资金申报标准文本,花费4400元。黄某安排他人写一张数额为30400元的报销条据,从新村建设启动资金中报销后占为己有。2010年,黄某在新农村建设中将购买每盏路灯的合同价2900元改为3620元,虚报销购买路灯款14.4万余元,侵吞公款4.4万多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黄某已上诉。李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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