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看守所民警,利用看管犯罪嫌疑人的便利条件,成了看守所关押人员的“经纪人”,提供手机或者会见律师,帮忙串供。11月24日,记者获悉,经利辛县法院审理,该民警因犯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1972年出生的被告人陈某,是某看守所民警,住亳州市谯城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3年8月间,陈某利用自己担任某看守所监室管教的职务之便,为自己所管理的在押犯人与外界联系串通案情提供帮助和便利,并收受在押人员家属的财物。
其中,2012年9月,杨某因涉嫌犯罪被关押在某看守所106监室,陈某任该监室管教,陈某提供自己的手机给杨某使用,让其与家人及律师沈某沟通案情,并于2012年10月在亳州市一酒店房间内,收受律师沈某现金1万元,答应对杨某提供关照。2013年8月,陈某将杨某带至109号监室门口,让杨某与同案犯王某甲沟通案情及串供。
2011年10月20日,黄某甲因涉嫌犯罪被关押在某看守所,后被分到陈某任管教的监室,2012年5月,陈某提供手机让黄某甲与其家人联系,沟通案情,2013年3、4月份,黄某甲的妹妹汇款给陈某2000元。
2012年11月份,张某丙因涉嫌犯罪被关押在某看守所,后被分到陈某任管教的监室。 2012年12月的一天,张某丙的儿子送给陈某1000元购物卡,后陈某提供手机让张某丙与家人联系,沟通案情。
2013年4月,李某因涉嫌犯罪被关押在某看守所,陈某任其监室管教,李某的女友为了让陈某对李某多加照顾,送给陈某购物卡2000元。
案发后,陈某退赃款15000元。陈某归案后,还给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根据其线索,公安机关成功抓获涉嫌伪证罪的网上在逃犯冯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同时,陈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当庭自愿认罪,已退出全部赃款,亦有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记者唐欢)
新闻推荐
亳州讯 8月11日上午,亳州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陈家义带领有关人员到利辛县纪王场乡开展“集中走访帮扶”系列活动。在“送法进乡村”活动宣传现场,法官们热情服务前来咨询的群众,把群众最需...
利辛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利辛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