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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红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天津商会与被告欧红欢东方建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5-11-26 12:18   https://www.yybnet.net/

欧红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天津商会与被告欧红欢、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328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被告欧红欢、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安徽省天津商会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48017元(暂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天津商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安徽省天津商会负担400元,由被告欧红欢、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欧红欢、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6日

郑月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静与被告徐晓南、郑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11531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17日计算至起诉日,以后按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6日

巫亚敏、骆彩英、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红、李艳: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1056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6日

赵玉保:你与申请执行人王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2236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6日

宋帮云:你与申请执行人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2181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6日

利辛县阖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合肥隆诚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1710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6日

四川七佳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陈跃法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庐劳仲裁字(2015)12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庐执申字第0011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6日

何家杰、汤银芳、安徽仟草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智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姝诉何家杰、汤银芳、纪鹏、舒启霞、安徽仟草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智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姝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何家杰、汤银芳立即偿还原告朱姝借款本息240万元(其中本金为200万元,利息40万元,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28日起按月2%计算至2015年6月28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何家杰、汤银芳、纪鹏、舒启霞、安徽仟草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智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4.8万元,以上合计244.8万元;(3)被告纪鹏、舒启霞、安徽仟草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智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何家杰、汤银芳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2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6日

郑庆: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瑞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瑞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3000元及自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6923元(此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瑞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6日

刘敏:本院受理的原告解正文与被告丁伯文、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丁伯文、刘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解正文借款本金100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6日

瞿佳敏、全萍、瞿佳?:本院受理的原告杜晓峰与被告瞿佳敏、全萍、瞿佳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杜晓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7万元、利息64.36万元(截至2015年8月30日)合计131.36万元至本息结清;2、被告全萍共同承担偿还原告借款;3、被告瞿佳珮承担60万元及利息连带担保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6日

安徽灵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伊博与被告安徽灵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刘伊博与被告安徽灵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二、被告安徽灵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伊博借款本金163039元及利息26479元(利息以借款本金163039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暂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三、驳回原告刘伊博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6日

王治国、黄翠荣: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文枝与被告王治国、黄翠荣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治国、黄翠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文枝借款本金1510000元以及利息200000元(2011年3月11日至2015年7月1日的利息200000元,此后以借款本金15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7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6日

梁越峥: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庐阳区华信烟酒商店与被告梁越峥、安徽省花园油脂工贸有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徽省花园油脂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庐阳区华信烟酒商店货款2982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82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6日

刘军、陶川徽、彭再银、刘永生、合肥徽梓源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许钧凯与被告刘军、陶川徽、彭再银、刘永生、合肥徽梓源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2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钧凯借款本金800000元以及利息和违约金166190元(利息和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标准,其中本金700000元自2014年7月15日起暂计至2015年6月22日,本金100000元自2014年8月26日起暂计至2015年6月22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钧凯律师费15000元;三、被告陶川徽、彭再银、刘永生、合肥徽梓源服装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刘军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许钧凯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6日

黄家海:本院受理原告陈进与被告黄家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家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进货款14500元,并支付利息1230元。案件受理费为19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94元,由被告黄家海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6日

安徽宇泰房屋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喜事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宇泰房屋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70000元,利息合计22232元(暂计至起诉时止,其后按上述标准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上合计192232元;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6日

张之谦、韦小静:本院受理原告周宗胜诉被告张之谦、韦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宗胜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连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72100元(自2014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2%暂算至2015年10月30日,之后利息按此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6日

胡元、方明会:本院受理梁恩诉你和胡元、方明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6日

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城建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6日

徐飞:本院受理原告陈奎与被告徐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徐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奎房屋租金5600元,并支付违约金182.93元;2、被告徐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奎物业管理费3650元;3、驳回原告陈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7元,由被告徐飞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6日

王恒、鹿伦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被告安徽玉景农业生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谢春贵、张旭鸣、王恒、鹿伦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案号:(2015)合民二初字第00009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6年2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6日

刘坛金: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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