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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发布十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涉及预付卡、餐饮、网购、汽车、农资等领域

来源:亳州晚报 2021-03-15 08:15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涉及预付卡、餐饮、网购、汽车、农资等领域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以来1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预付卡、餐饮、网购、汽车、农资等领域,与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案例一

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销售假冒骆驼牌电瓶案。2020年5月18日,根据群众举报,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骆驼集团工作人员来到蒙城县板桥集镇板桥街蒙宿路,看到有外地货车在销售“骆驼”蓄电池,经骆驼集团工作人员鉴定,所售产品属于假冒产品,执法人员对该批“骆驼”蓄电池予以扣押。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骆驼”蓄电池是2020年5月从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庞口镇农机配件大市场购进的,没有能够证明合法取得的证明材料等证据,其违法经营额共计2362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存在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骆驼”牌蓄电池48只;罚款25000元。

案例二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张某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2020年9月28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立案查明,张某于2020年8月18日从河南临颍县亿元村农业有限公司购进“南街村”牌标注养分≥45%复合肥料20吨。

2020年9月28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南街村”牌复合肥料进行了商品质量抽样取证。经安徽中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总养分为32.8%,该批肥料为不合格商品。该批肥料进价为2100元/吨,销价为2200元/吨,货值金额为44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不合格化肥;没收不合格“南街村”牌复合肥料20吨;罚款68000元。

案例三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物业管理公司违规收电费案。市民通过投诉平台,举报涡阳县时代广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拒绝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明,博大物业管理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没有按照国家相关降价规定向商户(幼儿园、门面商户、KTV歌厅)下调电价,收取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185623千瓦时电量电费。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查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涡阳县供电公司已按照国家调整的电价与当事人结算电费。截至2020年2月29日,当事人未向商户退还或抵扣电费27100.9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7100.96元、罚款27100.9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星之美商贸公司销售假冒白酒案。2021年1月13日,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来到位于嵇康路125号的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五粮液”牌浓香型白酒,总计10瓶,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明,该公司经销的上述“五粮液”牌浓香型白酒,是2020年12月9日收购而来,每瓶收购价为866.6元,货款8640元,标价为1000元/瓶,尚未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人员的确切信息及上述商品的相关票据。

2021年1月13日,由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证明上述10瓶酒均为侵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决定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000元整。

案例五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纺织厂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儿童防护口罩案。2021年1月29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利辛县城关镇武杨楼村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利辛县某纺织厂存在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加工一次性儿童防护口罩的违法行为。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月3日从利辛县宋某处购买一台口罩机器,后经张某以0.005元/张的价格购买20000张产品合格证,在利辛县城关镇武杨楼村从事生产加工一次性儿童防护口罩。至案发查获之日,当事人已生产加工成品儿童防护口罩18600只,其成本价0.5元/只,销售价0.7元/只。该产品尚未售出,其非法生产加工儿童防护口罩的货值金额13020元。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决定,没收违法生产加工一次性儿童防护口罩18600只;没收违法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合格证20000张;罚款6500元。

案例六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市场监管所调解维权案例。2020年12月,涡阳县休闲浴池在转让时,原经营者张贴转让退票公告时间短,部分消费者没能看到转让和退票的消息,使原购买的团购票和消费卡没能及时退回。新店主拒收这部分团购票和消费卡,消费者又联系不到原店主,在这种情况下投诉到涡阳县12315投诉举报中心。

因该店涉及多起投诉,涡阳县12315投诉举报中心将该投诉及时流转至东城市场监管所,并指导协助处理该投诉案件。

东城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通过内网查到原经营者的联系方式,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达成退票、换票解决意见。目前,消费者退票、换票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挽回了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案例七

市消保委调解电子优惠券过期不退纠纷维权案。2020年10月,家住亳州市区的支女士通过安徽省消保委投诉系统反映称,在某网购平台团购的“中秋国庆69元购100元超值优惠券”过期未使用,商家不予退款。支女士认为,自己没去消费,理应退款。网络团购平台却表示,该份团购已有明示,不支持过期退款。

市消保委秘书处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向商家详细解释了国家总局的《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文件。该文件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栏中有指出,“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网站经营者应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退货、退款相关规定,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最终,该网络团购平台方退还了支女士的相关费用。

案例八

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灶具爆燃案。2020年7月2日,方先生投诉,春节前其母亲在蒙城县北蒙大道“某某电器”门店购买一套集成一体灶,费用3600元,有微信转账记录,没有开具发票。7月2日下午其打开该灶包装箱准备启用,发现面板上一个灯不亮,消费者对此不满要求退货,商家以时隔半年为由拒绝。2020年7月3日下午6时许,方先生在使用该燃气灶具时发生爆燃。

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银行卡转账记录确认,集成灶就是该电器门店出售,同时查明,该集成灶未依法标注生产厂名、厂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向该电器门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产品,同时对进货渠道进行排查。

对于投诉人方先生索赔8500元的诉求,经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一步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电器门店在退还货款3600元的基础上,再补偿方先生的母亲4000元。

案例九

市消保委调解消费者在火锅店消费时被烫伤案。2020年8月30日下午6点多,在万达金街一火锅店,一位服务员在给顾客加汤时,汤壶的壶盖忽然掉落,导致热汤烫伤了一名顾客的双腿。事情发生后,火锅店老板立即把烫伤的顾客送到了医院。在医院治疗期间,商家垫付了7000元左右的医药费,出院后又赔偿给顾客5000元。

事后,火锅店老板认为,烫伤事件是水壶质量问题造成的,赔偿的责任不能由他一人承担。

水壶经销商联系到了生产水壶的厂家。厂家表示,意外事故无法明确是否是水壶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过愿意出2000元作为补偿金。火锅店老板认为自己向消费者赔偿了12000元,水壶生产厂家只赔偿2000元,金额太少。

火锅店老板把这件事投诉到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水壶生产厂家向火锅店老板支付赔偿金的一半,也就是6000元。

案例十

2020年9月,谯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谯城区某餐饮店内办理的预付卡因该店关门停业无法继续使用,消费者要求当事人全额退还卡内余额。

得知这一情况,谯城区消保委迅速联系该餐饮店,组织双方召开调解会。谯城区消保委首先讲解了相关法律条款,该连锁餐饮店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努力筹措资金,将未消费的预付款退还消费者。

最终,谯城区消保委成功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3万元。

(赵建超本报记者李鹏实习生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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