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讯 为购买仙人球这样的小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不仅赔偿对方数万元,还受到刑事处罚。 12月9日,蒙城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5月30日晚,被告人杨某双(女)等人在蒙城县城关镇文王庙附近购买“仙人球”,与被害人邵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厮打。杨某双父亲及杨某飞等人得知后,赶到现场对邵某某进行殴打。殴打过后,被告人杨某双等人离开,邵某某追赶他们至县城建委门口,杨某双等人再次殴打邵某某。随后邵某某又追赶杨某双等人至县第二人民医院西侧路口,再次遭到对方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邵某某构成轻伤。 2011年11月25日,被告人杨某双亲属与被害人邵某某及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杨某双、杨某双父亲、杨某飞共赔偿邵某某及张某某65000元,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妍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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