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讯 近日,蒙城县人民法院对两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引发的纠纷,通过调解方式结案。
两被告的房屋坐落在老阜蚌路北侧,属于蒙城县汽贸广场三期工程拆迁的范围。 2009年7月5日,蒙城县漆园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蒙城县宏顺拆迁有限公司与两被告达成《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及《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了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房屋拆迁补偿的款项及交款时间。此后,两家均领取了补偿费用,但拖延交付房屋,致使原告无法实施拆迁,工程无法进行,时间长达两年零八个月。
2012年2月27日,蒙城县漆园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两被告诉至蒙城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判令两被告限期搬出其居住的房屋。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法院认为,原告先予执行的申请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到全局性问题,为了防止在强制拆迁中引发矛盾激化,院领导及民一庭同志耐心细致地做两被告的思想工作,从法律上进行正确释明,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给予正确引导,经过17天的努力,最终促使两被告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闫博记者常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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