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六个核桃”变成“六个花生核桃”、婚纱影楼不提供底片、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日前,市工商局公布了013年12件典型的消费维权和打假案例,收割机自燃纠纷案、等也名列其中。
迎驾酒不按约定兑奖案
2
喝酒中了奖,按照承诺消费者可以获得一台39寸彩电,然而经销代理商却一直以各种理由不给兑奖。无奈之下2013年1月10日,消费者钟某到蒙城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进行申诉。
经调查:钟某于2012年10月份在饭店吃饭,喝迎驾酒中了39寸3D电视机一台,价值约3900元。当时迎驾酒代理商黄某答应,过一段时间兑奖,可是几个月过去了,黄某一直找借口推脱不予兑奖。接申诉后,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黄某同意给消费者兑奖。
陈敏销售仿冒六个核桃花生露案
3
2013年8月30日, 蒙城县工商局接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蒙城县坛城镇坛城街个体工商户孙荣食品店销售的标注为“六个核桃花生露”植物蛋白饮料,涉嫌商标侵权。
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六个核桃花生露”植物蛋白饮料从蒙城梦蝶路陈敏食品店购进。经查,陈敏于2013年8月15日,从漯河市全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26元/件的价格购进外包装标注“六个核桃花生露”植物蛋白饮料200件,在其门市部进行销售。至2013年9月16日被查时止,销售178件,非法经营额7000元。
蒙城县工商局依法对陈敏作出没收尚未销售的侵权“六个核桃花生露”植物蛋白饮料22件、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乔玲销售假冒剑南春五粮液白酒案
4
2013年9月18日,蒙城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蒙城县蒙蚌路东段个体工商户乔玲销售的“剑南春”和“五粮液”白酒属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随即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乔玲于2013年9月16日从葛维雷处(另案处理)以2200元/件的价格购进 “剑南春”白酒5件,每件加价几百元进行销售。
至查获时止,以上两种白酒尚未销售。蒙城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 没收侵权“剑南春” 5件和侵权“五粮液”1件,罚款20000元。
安徽五洲超市有限公司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5
2013年5月,安徽五洲超市有限公司从蒙城县一食品批零部购进 “真巧”牌涂层牛奶味蛋卷40袋和酱芯曲奇42盒。在以上两种食品的配料表食品添加剂一栏中均标注了"PGPR"字样,未标注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而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PGPR"通用名称是聚甘油蓖麻醇酯,按照该标准应当标注通用名称。
根据有关规定,蒙城县工商局对当事超市作出没收尚未销售的“真巧”牌涂层牛奶味蛋卷4袋、没收违法所得69.96元、罚款7930元的处罚。
本色视觉婚纱影楼拒不提供照相底片案
6
2013年5月8日,一消费者向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称,其在市区鑫泰步行街本色视觉婚纱影楼拍的婚纱照,店主不让其拷取底片。
经查,消费者投诉属实。按照相关规定,作为摄影服务者的被申诉人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图片资料)交付给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和另行收取费用。
在工商人员调解下,被申诉人无偿地让申诉人拷取底片。
安徽省同宝堂商贸有限公司虚假标注食品案
7
2013年7月25日,亳州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安徽省同宝堂商贸有限公司通过网店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11月20日以来,在谯城区三角花园路北设立网店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活动,并于2013年5月17日购进包装上 “水乡菊色”牌荷花茶10瓶,进价4.5/瓶,售价9元/瓶,至案发已全部通过网店销售。
当事人购进并销售包装上印有“去脂瘦身、清肠、清热解毒”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字样的“水乡菊色”牌荷花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谯城区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59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另经调解当事人同意退换货款并赔付举报人人民币共计500元整。
王文德销售假冒“隆平高科”种子案
8
2013年6月13日,谯城区工商局十河工商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称当事人王文德在谯城区赵桥乡修板桥销售假冒“隆平高科”玉米种。
经查,王文德于2013年4月20日以45元/袋的价格分别购进袋有“隆平高科”文字标志的玉米种39袋,销售标价50元/袋,经营总额1950元。该标志与同类商品的注册商标“隆平高科”完全相同。
当事人经销的该玉米种经“隆平高科”商标所有人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系假冒该公司产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至案发时,已售出1袋,剩余38袋假冒种子被依法查获。谯城区工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了没收、销毁侵权“隆平高科”高科玉米种38袋,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利辛县金敦娱乐会所销售不合格啤酒案
9
2013年6月21日,利辛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辛县金敦娱乐会所销售的啤酒的酒瓶进行抽样检查,发现酒瓶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5月20日,从天津一代理商处购进150箱标注金威啤酒(天津)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威”牌啤酒,购进价格60元/箱,销售价格72元/箱。
该局依法对其销售的“金威”牌啤酒酒瓶进行抽样送检,经鉴定酒瓶质量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啤酒酒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利辛县工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金威啤酒并处罚款13000元。
新购海信电视机黑屏维权案
10
2013年6月21日,李女士来到利辛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投诉。李女士介绍,自己在当地海信电视专卖店购买了一台43寸海信液晶电视,购买价款为3400元,几天之后,却发现该台液晶电视出现黑屏故障。因时间仍在三包范围,李女士多次联系店方希望给予维修或者更换,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利辛县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投诉后及时进行调查了解,确认李女士所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一致认为消费者李女士购买的电视机出现黑屏现象,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使用,给生活带来不便。经过耐心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专卖店为李女士更换一台同型号的新电视机。
涡阳县稼铖肥业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11
涡阳县消费者罗某,于2012年9月从涡阳县“稼铖肥业”经营者王某手中,以每吨2720元的价格购买21吨湖北兄弟复合肥,共计支付货款57120元。2013年发现小麦长势不好,于是将该牌子的复合肥送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为含量不合格,遂投诉到涡阳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要求被诉方全额退款,并赔偿损失。
涡阳县工商局接到投诉后,与被诉方联系,证实该投诉情况属实,对双方进行调解,经多次沟通协商,被诉方赔偿消费者罗某人民币5万元。
涡阳消费者投诉圣象地板质量案
12
2013年11月1日,涡阳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杨某投诉称,其在涡阳县“圣象地板”购买的木地板存在质量问题,当时经销商介绍说是无缝拼接的,结果半年后地板缝隙特别大。圣象集团派专人检查后承认属于地板质量问题,但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赔偿全部损失的要求,一直未给与解决。
经调解,“圣象地板”专卖店重新给消费者铺换所有地板,一切费用由“圣象地板”专卖店承担。
林海 记者 李锦文
新闻推荐
本报讯 据蒙城县房产局最新统计数字显示,今年1-2月份,蒙城县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5.02亿元,同比增长24%。房地产开发施工面积199.99万平方米,比去年同期增长21%。商品房...
蒙城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蒙城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