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8年冤狱,60余万国家赔偿。近日,亳州市的代克民、李保春、李超3人均表示对赔偿数额不满,将向省高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代克民等3人于2006年9月被抓,被控2002年共同制造蒙城县乐土镇前代庄的一起灭门案。亳州中院3次以故意杀人罪对3人作出有罪判决,均被安徽省高院发回重审。第四次上诉后,3人于今年1月10日被无罪释放。接受采访时,代克民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被逼无奈承认杀人。
5月21日,亳州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代克民60.559805万元,其中包括其被关2663天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48.55980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李保春获赔数额与代克民相同;李超因被早关1天,比另两人多了182.35元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
代克民称,亳州中院有关人员在给他们送《国家赔偿决定书》时做了口头道歉,“说以前是我们中院错判了,现在向你们道歉”。
代克民在其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中,要求得到各项损失的赔偿为318万元,李保春、李超要求的赔偿为280余万元。对于亳州中院给出的赔偿数额,3人均不接受,认为1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少,他们将向省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对于代克民提出的其在案件侦查期间遭受刑讯逼供,关押期间带来的身体伤害进行鉴定、赔偿的要求,代克民表示,他们已于今年4月初向蒙城县公安局提出过,该局人员对其刑讯逼供造成了身体伤害,要求该单位对其给予赔偿,但至今未获回复。
(怀若谷 文/图)
案发时,受害人代春亮用左手护头,其两根手指被砍断,头部重伤,昏迷了20余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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