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投标前,5家公司设定好不同的报价,优先让其中一家公司中标。 7月31日,记者从亳州获悉,蒙城该起串标案件中,参与串标的5人经法院一审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
今年50岁的徐某,是蒙城县的一名个体建筑商。2013年9月,蒙城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对外发布工程招标公告,项目为该县许疃镇“污水处理厂土建及配套管网工程”。徐某通过关系打听到报名参加竞标的公司名单后,与其中的远安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翔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围屏市政工程公司、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取得联系,商量串标事宜。徐某向5家公司承诺,每家公司投标工程保证金200万元和所有开支费用均由自己支付,无论哪家公司中标均由徐某承建工程,并向中标公司缴纳管理费。徐某在与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副经理蔡某商量后决定,安排方圆建设公司的造价员为上述5家公司设定不同的投标报价,届时优先考虑让方圆建设公司中标;工程中标后,徐某按2%向方圆建设公司支付管理费。为确保中标,徐某又安排李某进行协调,给已报名投标的10家公司每家5万元好处费,该10家公司放弃投标。开标前,徐某将60万好处费汇到李某的账户,由其分给已参与报名投标的10家公司。 2013年11月8日,蒙城县许疃镇污水处理厂土建及配套管网工程开标时,收受好处的公司放弃投标,安徽方圆建设公司最终以1975万元中标,徐某也如愿以偿承建了该工程。
2014年1月,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批准逮捕,而蔡某、李某等4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取保候审。经蒙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徐某、蔡某、李某等5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其他两人免予刑事处罚。(记者袁中锋实习生王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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