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养殖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 变更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由于蒙城县郭岐家庭农场法人代表郭岐在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时提供的《变更协议》中原法人代表郭臣签字笔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郭臣本人所签,特声明“(皖蒙)动防合字第2012018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作废。
蒙城县农业委员会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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