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胡明兵
蒙城县的马辉,蹲了三年班房,心里不服,出来后上诉,上级法院判他无罪,但到现在他也没获得国家赔偿,也没见谁该为这个错案承担责任。近日,他向本报反映了此事。
马辉告诉记者,他是蒙城县水务局职工,2012年,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他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蒙城县法院认为,马辉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严重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我当然是很不服气的,在农村像我这样建房子的人多的是,别人都没事,怎么轮到我就是犯罪呢? ”马辉说。于是他向亳州市中院上诉。
2015年,亳州市中院下达了终审判决书,判决书认为,马辉未经审批在集体土地上建房销售的事实清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马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该行为宜由主管部门依照行政法规予以处理。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亳刑再终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书撤销了蒙城县法院(2012)蒙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马辉无罪。
记者随后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答复》写道,一段时期以来,在全国一些地方,有关人员与农民联合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现象较为普遍。 2010年5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依法处理此类案件请示该院。 《答复》指出,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处理的问题,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见和处理办法,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终于为自己讨得一个说法,马辉认为,蒙城县法院办错了案子,应该有人为此承担责任,同时他应该获得国家赔偿。他向该县法院提出了这一要求,但没得到回复。
6月11日,本报记者将此情况反映至蒙城县法院主要领导处,后该法院研究室联系本报记者,表示会和马辉联系,妥善处理此事。6月18日,记者再次联系蒙城县法院研究室,工作人员表示,正在和马辉接洽,有处理结果会反馈至本报。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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