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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了三年牢后判无罪蒙城县一老人获29万元国家赔偿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6-06-07 08:40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蒙城县一老人获29万元国家赔偿

■ 本报记者陆杨

2009年,蒙城县马集镇的葛含英因为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但葛含英坚持无罪,一直申诉。最终,2015年12月,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其无罪。

由于宣判无罪的时间距其被刑拘时间已有6年之久,所以葛含英实际上已经坐完了3年牢。因此,今年4月,亳州市中院决定对葛含英进行国家赔偿,赔偿其29万元。

5月19日下午,已经80岁高龄的葛含英在儿子的陪同下来到本报编辑部,一边向记者展示一份份法院判决书,一边向记者讲述6年来坚持上诉的种种经历。

在法院判决葛含英有罪的终审判决书上,记者看到,2004年,马集镇卫生院建设住院部大楼,因没有审批手续,该院院长担心葛含英举报,所以托人给了葛1000元。

“我拿这1000元时只是预支我儿子的工程款。 ”葛含英告诉记者,他的儿子承包了住院大楼的部分工程,当时自己没钱,预支工程款合理合法,“没想到他们说我是敲诈。 ”

另一个有罪判决书上的事实是,2007年,马集供电所发生一起居民触电死亡事件,有关部门给了参与举报此事的葛含英2万元现金。对此,葛含英向记者解释,他并没有收这笔钱。

“我父亲是热心肠,经常帮一些老百姓反映问题,尤其是基层矛盾问题。 ”葛含英的儿子葛兰朋告诉记者,当时法院以这两个事实判决父亲有罪时,当地很多村民根本不敢相信。

葛含英自然不认罪,但多次上诉的结果并没有改变有罪判罚。2011年3月,亳州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的罪名判处葛含英有期徒刑三年。面对终审判决,葛含英继续申诉。

2015年12月15日,葛含英等来了好消息。经过再审程序,亳州市中院认定,原来的判决“证据不足”,遂判决葛含英无罪。 “我相信法律是公平的,现在判我无罪就是最好的证明。 ”葛含英回忆起当时的情形显得坦荡有余。

从被刑拘到无罪判决,时间早已超过三年,葛含英已经执行完了3年刑期,为此他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葛兰朋告诉记者,要不是坐了三年牢,父亲早已在家颐养天年,而不是每日奔波在各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今年4月12日,亳州市中院做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葛含英人身自由赔偿金24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29万余元。

目前,葛含英虽对赔偿金额仍有异议,但他表示,从法院宣判其无罪到做出国家赔偿决定,都让他意识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因为法律是公平的,所以我被判无罪,因为法律是正义的,所以我获得了国家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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