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31日亳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亳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怀颖辞去亳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其亳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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