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13日,《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帐户
《意见》指出,市、县区两级财政应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帐户,实行专帐管理,用于解决因用人单位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责任人欠薪逃逸时的职工临时生活费或路费,给以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市、县区应急周转金帐户累计存款数额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
施工单位要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意见》指出,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要根据有关规定按工程造价2%的比例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门用于应急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未按规定缴纳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当施工单位发生拖欠行为,经责令拒不改正的,立即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被拖欠工资。
农民工工资按月打卡发放
《意见》指出,推行农民工工资按月打卡发放,建筑企业不得先行发放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支付工资。用工时间不满1个月的,用工结束要及时结付工资。严禁把工资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恶意欠薪将取消行业准入资格
《意见》指出,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对违法企业降低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影响坏的建筑施工企业,禁止其参加新的工程项目投标,对恶意拖欠的,将取消其行业准入资格。
建立三级投诉受理窗口
《意见》指出,畅通农民工工资拖欠举报投诉渠道,建立三级投诉受理窗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相关主管部门要联合设立一级投诉受理窗口,各级开发区、园区要设立二级投诉受理窗口,各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要设立三级投诉受理窗口。各投诉受理窗口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做好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记者 杨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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