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谯执字第00724号和(2013)亳民一终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我单位将登记在潘加起名下,坐落在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路中药材交易中心1幢101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204313号,过户到丁怀娥和宋效增名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单位将依法为丁怀娥和宋效增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现公告潘加起名下编号为200204313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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