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成某与张某系婚外同居关系,张某在与成某同居期间,赠予成某价值20万元的轿车一辆,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一套,轿车和房屋产权均登记在成某名下。刘某对于丈夫张某的行为无法容忍,但又不知道怎么解决好,她想咨询本报律师团,张某的这种行为是否有效。
刘霜[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这种赠予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记者曾莹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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