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张先生与王女士办理结婚登记,后于2016年7月份生育一个女儿,王女士是公务员,张先生是销售人员,现由于张先生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王女士欲起诉离婚,她想咨询本报律师团,其能得到女儿的抚养权吗?
杨影影[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本案中,由于张先生与王女士的女儿不到两周岁,而王女士又是孩子的母亲,且有稳定工作。综合各种因素,其女儿的抚养权给王女士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如协商无果提起诉讼,其获得孩子抚养权得到法院支持的概率更大。 (记者曾莹莹 整理)
新闻推荐
本报讯今天,二十四节气中的“小暑”到来,暑,表示炎热的意思,小暑为小热,还不十分热。意指天气开始炎热,但还没到最热,全国大部分地区基本符合。全国的农作物都进入了茁壮成长阶段,需加强田间管理。根据气...
亳州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亳州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