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女士在亳州市经开区一小区内居住,经常去小区旁的一家超市买东西。刘女士发现该超市经常用糖果代替找零,刚开始刘女士并不以为意,认为是超市确实没有零钱。后来几个月过去了发现超市仍然在用糖果代替找零,而且所给糖果并不是大家所知常见糖果,口感略劣质。刘女士拒绝后,该超市表示并没有零钱,刘女士要么不要零钱,要么接受该糖果。刘女士想咨询,该超市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邢瑞婷(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在陈述中,刘女士与超市存在两个民事行为:一是刘女士在超市内购物的行为;二是超市找零时超市以物品代替找零人民币的行为。
第一个行为是双方自愿真实的行为,合法有效的。在购物支付价款时,其应依约收取价款,将多余款项为刘女士找零。而第二个行为在非你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违背了刘女士的真实意愿,刘女士完全可以拒绝超市以物品代替找零人民币的行为,享有要求该超市找零的权利。如该超市拒绝,你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找零的义务。(记者曾莹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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