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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后工作受伤是工伤吗?

来源:亳州新报 2017-07-31 10:23   https://www.yybnet.net/

市民刘先生系某药厂的工作人员,平日的工作是负责操控机器切割药片,6月20日,刘先生值夜班,当天下午晚饭时和几个工友一块喝了点酒,夜里2点钟左右刘先生由于犯困,在操作机器时出现了错误,导致右手2根手指被机器刀片切掉,单位不愿意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理由是张先生工作前喝酒有过错。刘先生想咨询下本报律师团,他是否构成工伤?

李维梅(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根据刘先生描述的情况来看,刘先生首先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其次要解决的问题是弄清受伤当晚自己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刘先生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自己当晚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论是醉酒则不能认定工伤,反之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庭前证据交换是否侵犯隐私?

王先生最近与其妻子黄女士关系闹得很僵,黄女士到法院起诉与王先生离婚,王先生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之后黄女士撤诉了。一次偶然的机会,王先生发现黄女士的手机里竟然有自己当初向法院提交的证据,王先生很不开心,遂咨询法院将自己提供的证据交给黄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

郭小灵(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法官将被告王先生提交的证据材料交给原告黄女士的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4项的规定,其目的是通过证据交换的做法使原被告双方明确各自对该案件事实认定的差异并及时提出,使得法庭更清楚的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以便案件的审理。故法院的做法并不侵害王先生的隐私权。(记者 曾莹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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