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齐先生的朋友向齐先生借轿车开车赴宴,齐先生也知道他这位朋友好酒贪杯,驾驶技术不过关,但碍于情面借车给他。后来其朋友在吃饭时遇到多年未见的老同学,被其频频劝酒,喝得烂醉仍然开车回家,在行驶过程中醉得不省人事,与一辆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现在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齐先生咨询本报律师团,他应该赔偿吗?
李少尉(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据此可以判定齐先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还款期过两年
欠条就失效了?
2013年3月,好友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狄先生借了50万元人民币,打了欠条,欠条上写道:今借到狄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保证在2013年10月1日前还清。债权到期后,狄先生多次找李某索要欠款,李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推迟还款时间。直到2017年的5月份,李某告诉狄先生:“我欠你的钱有两年的有效期,两年过了,我可以不还你了,你告我也告不赢。”狄先生想咨询本报律师团,李某的说法对吗?
王玉彬(北京京师·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李某所称的有效期,实际上是法律上所说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上述案例中,狄先生对李某的债权诉讼时效是两年,也就是说从2015年10月2日起,狄先生对李某的债权就“失效了”。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狄先生一直在向李某主张债权,每索要一次,诉讼时效就中断一次,重新计算。所以此债权并没有过诉讼时效,狄先生不用担心。
(记者 曾莹莹 整理)
新闻推荐
如果把万亩亳菊比作花海的话,谯城区十河镇的位李村就是一个独守一处、远离喧嚣的小岛,在这片海洋中静静地守候着。它有着岛的美丽,却没有岛的孤独。近段时间,络绎不绝的游客涌入花海,或拍照、或徜徉,到...
亳州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亳州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