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通过朋友介绍,购买了一套位于亳州市的李某的商品房。当天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该房价格为80万元,王先生先行支付20万元,待房子办理过户之后,付清尾款。办理过户当天,王先生联系不到卖房人李先生,后来得知该房已经出卖给孙某,且办理了过户。王先生咨询本报律师团,他该怎么办?
王玉彬(京师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的买卖,必须要进行登记,就是我们所说的过户,否则,即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款项,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归出卖人所有。
王先生可以要求和李某解除合同,让李某返还其先行支付的20万元。因为虽然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但是合同是有效的,李某属于违约,王先生可以要求李某返还其支付的20万元,甚至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记者 曾莹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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