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查同意,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是亳州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制订的第一部地方性实体法规。
亳州市为1986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自2016年12月份以来,该市人大常委会于对《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并组织了多个等部门进行研究修改,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征求意见,并邀请有关单位专家召开立法论证会。2017年11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进行了审查和批准。
据介绍,《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主要包括适用单位、部门职责、保护范围、预先保护和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等方面内容,是一部具有鲜明特色,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在法治亳州建设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将为亳州历史文化遗产撑起“保护伞"。
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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