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孙先生2016年9月21日下午在驾驶自有小客车行驶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致乘坐在孙先生车上的李某受伤。该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孙先生负全部责任,张某和乘坐在孙某车上的李某不负责任。李某与孙先生系朋友关系,李某是无偿乘搭孙先生的车辆。现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先生赔偿其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护理以及精神损害等损失合计4万余元。孙先生问,李某的做法合法吗?
顾寒雪(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本案中作为直接侵权人的孙先生应当赔偿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虽然李某系无偿搭乘孙先生的车辆,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但孙先生既然同意李某搭乘其所驾驶的车辆,孙先生就应当负有善良注意义务。
李某在孙先生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受伤,实际上他们之间已经构成了侵权的法律关系,孙先生应当赔偿李某的损失。
(记者 曾莹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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