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先生是亳州市一医院的职工,由于待遇问题,想跳槽到乙医院。谁知辞职时,所在医院告诉丁先生,其合同没到期,丁先生如要走的话属于违约,要赔偿违约金。丁先生很担心,咨询本报律师团他该怎么办?
王玉彬(京师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从上述法条可以知道,只有公司出资对其进行过专业培训或者其违反了公司合同中关于保密条款的约定,才会赔偿给公司违约金。其他情况下,即使合同中写明了违约金,也是无效的。所以,丁先生无需担心支付违约金,只需要在离职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即可。 (记者 曾莹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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